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開征求對《關于進一步加強輕型貨車、小微型載客汽車生產和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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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時間:2022-07-04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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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為貫徹落實《全國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計劃》和《道路運輸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實施方案》要求,進一步提高輕型貨車、小微型載客汽車安全技術性能,切實加強車輛生產和登記管理,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一司、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組織編制了《關于進一步加強輕型貨車、小微型載客汽車生產和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在2021年9月4日前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關于進一步加強輕型貨車、小微型載客汽車生產 和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近年來,輕型貨車、小微型載客汽車引發的道路交通事故多發,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造成重大損失。從事故調查情況分析,輕型貨車“大噸小標”、小微型載客汽車違法載人載貨等是重要原因之一。為貫徹落實《全國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計劃》和《道路運輸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實施方案》要求,進一步提高輕型貨車、小微型載客汽車安全技術性能,切實加強車輛生產和登記管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輕型貨車、小微型載客汽車安全技術要求 為從產品源頭有效消除輕型貨車“大噸小標”、超載運輸隱患,減少小微型載客汽車非法改裝空間,自本通知實施起,申報《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的輕型貨車產品,增加貨廂材質、厚度、重量等參數信息;小微型載客汽車產品,增加座椅布置、固定方式等參數信息。新申報產品及已列入《公告》的在產產品,除需符合國家有關政策和強制性標準要求外,還需滿足本通知附件《輕型貨車、小微型載客汽車安全技術規范》(以下簡稱《技術規范》)關于車輛結構、參數配置方面的要求。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新產品,工業和信息化部將不予公告;除輕型貨車發動機排量要求外,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在產產品,生產企業應立即停止生產,相關機構應立即停止接收相關產品合格證信息。對已列入《公告》的排量大于2.5升但符合《技術規范》其他要求的輕型貨車在產產品,給予生產過渡期至2022年3月31日,過渡期滿后,生產企業應立即停止生產,相關機構應立即停止接收相關產品合格證信息。對本通知實施前已生產并已上傳合格證、但不符合《技術規范》的庫存產品,生產企業可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庫存延期銷售申請,并隨附庫存清單以及生產企業關于該型產品無“大噸小標”等違規情況、自愿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書面材料,經履行核實、公示等相關程序,可給予一定延期銷售期限。根據道路運輸安全專項整治行動進展的具體情況,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將適時修訂完善《技術規范》。 二、落實生產企業產品安全質量、生產一致性主體責任 生產企業應嚴格遵循市場規則,合法守信進行生產經營,健全相關管理制度,提高風險防控意識,切實擔負起產品安全質量、生產一致性主體責任,加強對車輛產品出廠前檢驗,確保批產產品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和有關規定要求,確保批產產品與公告型式批準車型規格參數一致。采用委改方式生產的貨車整車生產企業承擔委改產品安全質量、生產一致性完全責任,要制定辦法對委改企業加強管理,對委托改裝車輛產品實施質量控制和生產一致性管理,保證委改產品參數與許可參數一致。生產企業應加強對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管理,在機動車制造完畢且檢驗合格后實時填報、傳送合格證電子信息,合格證載明的信息應當與《公告》產品技術參數以及產品實際技術參數一致,不得銷售尚未傳送合格證電子信息的機動車。嚴禁為同一機動車配發不同《公告》型號的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嚴禁對檢驗不合格、不符合生產一致性要求的車輛出具整車出廠合格證明。對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已公告產品,生產企業應組織進行設計整改。經整改,確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可恢復其產品生產及合格證傳送;無法滿足要求的,生產企業應主動注銷相關產品公告。 三、嚴把車輛產品檢驗機構產品檢測關 承擔《公告》車輛產品檢測工作的車輛檢驗機構,要嚴把產品檢測關。在對申報《公告》的樣車進行檢驗時,要嚴格按照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進行,不得減少檢驗項目,不得降低檢驗標準,要嚴格執行檢驗樣品保留3個月的樣品追溯制度。對貨車產品,空載檢測要認真檢測產品整備質量,保存檢驗過程視頻,保證在車輛隨車工具齊全,備胎、水箱、油箱按規定加裝、加注的條件下進行測量,要重點核驗車輛發動機、輪胎、車橋、鋼板彈簧等配置與申報車型總質量是否匹配;涉及滿載檢測的,要在檢測報告中說明載荷加裝方式方法,并附載荷加裝照片,保存相關視頻;采用大型砝碼等模擬載荷進行滿載檢測的,應評價車廂(車斗)強度與車輛申報承載能力是否匹配。當發現車型配置與總質量不匹配、不合理,或存在生產企業制作使用“值班車廂(車斗)”送檢的車型,檢驗機構應及時停止檢驗并向主管部門報告。對小微型載客汽車,靜態檢驗要重點查驗車輛座椅布置及車廂后部空間是否符合本通知規定。對不按上述要求進行產品檢驗、造成嚴重檢測質量事故的檢驗機構,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停止采信其檢驗報告,并向社會公告。 四、強化車輛產品生產一致性監管 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車輛生產企業的生產一致性監管,督促車輛生產企業提高輕型貨車、小微型載客汽車等產品安全技術水平。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會同地方主管部門重點圍繞輕型貨車、小微型載客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以問題為導向,以重點檢查與“雙隨機”相結合的方式,開展生產一致性監督檢查。公安交通管理、工業和信息化部門進一步完善信息交換和聯動機制,進一步完善車輛合格證信息比對制度,對在車輛注冊登記環節發現的“大噸小標’等違規問題做到及時發現、快速預警、聯合處置,對確認存在嚴重違規情形的生產企業及產品,由工業和信息化部門依法依規從嚴從重處理,暫停或者撤銷不符合要求的產品《公告》,并將處理結果通報公安交管部門,公安交管部門不予辦理注冊登記。本《通知》發布實施后,如生產企業仍有主觀故意生產銷售“大噸小標”產品、“一車雙證”等違規行為的,一經確認,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將依法依規從嚴從重處理,并責令企業收回違規產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企業負責人刑事責任。 五、嚴格輕型貨車、小微型載客汽車登記管理 六、推進在用“大噸小標”輕型貨車治理 生產企業要嚴格落實生產責任,對違規生產銷售的“大噸小標”輕型貨車,應當積極進行整改或回收。對在用“大噸小標”輕型貨車符合中型貨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按照“安全標準不降、依規依標轉改、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由生產企業組織重新整備轉改,工業和信息化部按照《公告》確認轉改車型型號;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變更車輛類型及質量參數申請,車輛經安全技術檢驗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據重新審核確認的車輛型號參數辦理變更手續。優化城市配送貨車通行管理,鼓勵城市根據配送需求適當放寬限行噸位,避免簡單按照車輛號牌類型劃分通行權。試點推進城市配送貨車標準化車型,鼓勵有條件的城市對標準化車型配送貨車給予通行便利。 本通知自2021年 月 日起實施。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2021年 月 日 輕型貨車、小微型載客汽車安全技術規范 一、術語定義 (一)輕型貨車,指車長小于6000mm且總質量小于4500kg,在設計和制造上主要用于載運貨物的汽車,但不包括微型載貨汽車和三輪汽車。 (二)面包車,指平頭或短頭車身結構,單層地板,發動機中置(指發動機缸體整體位于汽車前后軸之間的布置形式,發動機的進氣管等部件可能位于前軸之上。例如:發動機缸體主體位于車輛前后軸之間,僅部分其他部件位于前軸上方的情形),寬高比(指整車車寬與車高的比值)小于或等于0.9,乘坐人數小于或等于9人,安裝座椅的載客汽車。 (三)小微型普通客車,指車長小于6000mm?且乘坐人數小于或等于9人,單層地板,一廂或兩廂式結構,安裝座椅的載客汽車。本文件中的小微型普通客車特指車高大于或等于18?50mm?的小微型普通客車,不包括轎車、面包車、運動型乘用車、越野客車。 (四)客廂式運輸車,指封閉式貨車。即采用整體式車身,載貨部位的結構為封閉廂體且與駕駛室聯成一體,車身結構為一廂式或兩廂式的載貨汽車。 (五)拖拽式輕型清障車,指車長小于6000mm?且總質量小于4500kg,具備托臂機構,能通過托臂機構托起被拖車輛一端進行牽引行駛,車輛結構上不具備載貨空間的清障車。 (六)平板式輕型清障車,指車長小于6000mm?且總質量小于4500kg,具備可移動平板、牽引絞盤等機構的清障車。 二、輕型貨車相關技術要求 (一)總質量超過3500kg?的倉柵式輕型貨車(包括養蜂車、畜禽運輸車等倉柵結構的運輸類車輛)貨廂應采用多層倉柵式結構(貨廂底板至倉柵頂部最大距離小于1500mm除外);層板(指貫穿整體貨廂且與車輛貨廂底板平行,物理上將貨廂分成一個或多個空間的平面)布置應均勻、合理、不可拆卸。 (二)具有自卸功能的欄板式輕型貨車(包含垃圾車、隨車起重運輸車等運輸類產品。其中垃圾車主要是指與自卸車功能結構相似的專用貨車產品,不包含壓縮式、擺臂式、自裝卸式、車廂可卸式垃圾車)總質量應小于等于3500kg?,車輛總長度小于等于5000mm。 (三)不允許利用自卸車底盤改裝普通欄板、廂式、倉柵和平板式貨車。 (四)總質量超過3500kg?的輕型貨車(不包含客廂式運輸車)車輛結構配置技術要求: 1?.輪胎負荷不大于總質量的1.4?倍。輪胎名義斷面寬度不超過7.00in?(英制)或者不超過195mm?(公制); 2?.發動機(柴油)排量:不大于2.5L?(不包括冷藏車); 3?.貨廂內部寬度不大于2100mm?。 (五)輕型貨車(?不含新能源汽車)載質量利用系數應滿足以下要求: 表輕型貨車載質量系數限值要求 總質量 M(kg) M≤3500 3500 <M<4500 整備質量 m(kg) m﹥1100 ? 載質量利用系數——欄板式貨車 ≥0.65 ≥0.75 自卸貨車 ≥0.55 - 倉柵式貨車 ≥0.55 ≥0.65 廂式貨車 ≥0.50 ≥0.60 冷藏車 ≥0.30 ≥0.40 越野欄板式、倉柵式貨車 - ≥0.40 越野廂式貨車 - ≥0.30 ? 說明: 1.本表中總質量、整備質量不包含液壓尾板質量;駕駛室乘員質量按65kg/人計算。 2.?隨車起重運輸車、平板貨車、車廂可卸式汽車按欄板式貨車要求執行。 3.?對于裝有頂蓋的自卸汽車的頂蓋質量,應計入整備質量;對于隨車起重 運輸車的起重裝置質量,應計入整備質量,不應計入載質量。 4.?廂式貨車不包含客廂式運輸車及危險品運輸車;欄板式貨車不包含多用 途貨車;倉柵式貨車包括養蜂車、畜禽、雛禽運輸車等倉柵結構的運輸類 汽車。 三、清障車相關技術要求 (一)清障車不允許使用雙層結構、廂式結構。 (二)拖拽式輕型清障車的托牽質量應大于等于1000kg?;平板式輕型清障車的額定載質量(最大托舉質量)應大于等于1500kg。 四、面包車、小微型普通客車相關技術要求 (一)車輛駕駛員之后的座椅布置不應為單排單人座椅(車門位置處不具備設置單排雙人座椅或兩個并排的單人座椅時除外)。 (二)設有二排、三排及以上座椅的車輛長度應小于等于5500mm?。 (三)單人座椅的座墊寬應大于或等于400mm?且小于或等于700mm。長條座椅的座墊寬應大于或等于800mm且小于1600mm,按每400mm核定1人,具體為:座墊寬大于或等于800mm且小于1200mm時核定2人,大于或等于1200mm(且小于1600mm)時核定3人。對既可分離、又可組合的同排座椅,根據產品使用說明書的標注,選擇一種座椅狀態進行測量。 (四)車輛的最后一排座椅不應設置為單個的單人座椅,設置為兩個或三個單人座椅時應沿車輛縱向中心平面對稱分布;若最后一排座椅設置為在橫向上未貫穿乘客區內部空間的長條座椅,則座椅最右側與乘客區右側面(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開征求對《關于進一步加強輕型貨車、小微型載客汽車生產和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的意見
【概要描述】為貫徹落實《全國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計劃》和《道路運輸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實施方案》要求,進一步提高輕型貨車、小微型載客汽車安全技術性能,切實加強車輛生產和登記管理,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一司、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組織編制了《關于進一步加強輕型貨車、小微型載客汽車生產和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在2021年9月4日前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關于進一步加強輕型貨車、小微型載客汽車生產
和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近年來,輕型貨車、小微型載客汽車引發的道路交通事故多發,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造成重大損失。從事故調查情況分析,輕型貨車“大噸小標”、小微型載客汽車違法載人載貨等是重要原因之一。為貫徹落實《全國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計劃》和《道路運輸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實施方案》要求,進一步提高輕型貨車、小微型載客汽車安全技術性能,切實加強車輛生產和登記管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輕型貨車、小微型載客汽車安全技術要求
為從產品源頭有效消除輕型貨車“大噸小標”、超載運輸隱患,減少小微型載客汽車非法改裝空間,自本通知實施起,申報《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的輕型貨車產品,增加貨廂材質、厚度、重量等參數信息;小微型載客汽車產品,增加座椅布置、固定方式等參數信息。新申報產品及已列入《公告》的在產產品,除需符合國家有關政策和強制性標準要求外,還需滿足本通知附件《輕型貨車、小微型載客汽車安全技術規范》(以下簡稱《技術規范》)關于車輛結構、參數配置方面的要求。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新產品,工業和信息化部將不予公告;除輕型貨車發動機排量要求外,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在產產品,生產企業應立即停止生產,相關機構應立即停止接收相關產品合格證信息。對已列入《公告》的排量大于2.5升但符合《技術規范》其他要求的輕型貨車在產產品,給予生產過渡期至2022年3月31日,過渡期滿后,生產企業應立即停止生產,相關機構應立即停止接收相關產品合格證信息。對本通知實施前已生產并已上傳合格證、但不符合《技術規范》的庫存產品,生產企業可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庫存延期銷售申請,并隨附庫存清單以及生產企業關于該型產品無“大噸小標”等違規情況、自愿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書面材料,經履行核實、公示等相關程序,可給予一定延期銷售期限。根據道路運輸安全專項整治行動進展的具體情況,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將適時修訂完善《技術規范》。
二、落實生產企業產品安全質量、生產一致性主體責任
生產企業應嚴格遵循市場規則,合法守信進行生產經營,健全相關管理制度,提高風險防控意識,切實擔負起產品安全質量、生產一致性主體責任,加強對車輛產品出廠前檢驗,確保批產產品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和有關規定要求,確保批產產品與公告型式批準車型規格參數一致。采用委改方式生產的貨車整車生產企業承擔委改產品安全質量、生產一致性完全責任,要制定辦法對委改企業加強管理,對委托改裝車輛產品實施質量控制和生產一致性管理,保證委改產品參數與許可參數一致。生產企業應加強對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管理,在機動車制造完畢且檢驗合格后實時填報、傳送合格證電子信息,合格證載明的信息應當與《公告》產品技術參數以及產品實際技術參數一致,不得銷售尚未傳送合格證電子信息的機動車。嚴禁為同一機動車配發不同《公告》型號的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嚴禁對檢驗不合格、不符合生產一致性要求的車輛出具整車出廠合格證明。對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已公告產品,生產企業應組織進行設計整改。經整改,確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可恢復其產品生產及合格證傳送;無法滿足要求的,生產企業應主動注銷相關產品公告。
三、嚴把車輛產品檢驗機構產品檢測關
承擔《公告》車輛產品檢測工作的車輛檢驗機構,要嚴把產品檢測關。在對申報《公告》的樣車進行檢驗時,要嚴格按照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進行,不得減少檢驗項目,不得降低檢驗標準,要嚴格執行檢驗樣品保留3個月的樣品追溯制度。對貨車產品,空載檢測要認真檢測產品整備質量,保存檢驗過程視頻,保證在車輛隨車工具齊全,備胎、水箱、油箱按規定加裝、加注的條件下進行測量,要重點核驗車輛發動機、輪胎、車橋、鋼板彈簧等配置與申報車型總質量是否匹配;涉及滿載檢測的,要在檢測報告中說明載荷加裝方式方法,并附載荷加裝照片,保存相關視頻;采用大型砝碼等模擬載荷進行滿載檢測的,應評價車廂(車斗)強度與車輛申報承載能力是否匹配。當發現車型配置與總質量不匹配、不合理,或存在生產企業制作使用“值班車廂(車斗)”送檢的車型,檢驗機構應及時停止檢驗并向主管部門報告。對小微型載客汽車,靜態檢驗要重點查驗車輛座椅布置及車廂后部空間是否符合本通知規定。對不按上述要求進行產品檢驗、造成嚴重檢測質量事故的檢驗機構,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停止采信其檢驗報告,并向社會公告。
四、強化車輛產品生產一致性監管
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車輛生產企業的生產一致性監管,督促車輛生產企業提高輕型貨車、小微型載客汽車等產品安全技術水平。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會同地方主管部門重點圍繞輕型貨車、小微型載客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以問題為導向,以重點檢查與“雙隨機”相結合的方式,開展生產一致性監督檢查。公安交通管理、工業和信息化部門進一步完善信息交換和聯動機制,進一步完善車輛合格證信息比對制度,對在車輛注冊登記環節發現的“大噸小標’等違規問題做到及時發現、快速預警、聯合處置,對確認存在嚴重違規情形的生產企業及產品,由工業和信息化部門依法依規從嚴從重處理,暫停或者撤銷不符合要求的產品《公告》,并將處理結果通報公安交管部門,公安交管部門不予辦理注冊登記。本《通知》發布實施后,如生產企業仍有主觀故意生產銷售“大噸小標”產品、“一車雙證”等違規行為的,一經確認,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將依法依規從嚴從重處理,并責令企業收回違規產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企業負責人刑事責任。
五、嚴格輕型貨車、小微型載客汽車登記管理
六、推進在用“大噸小標”輕型貨車治理
生產企業要嚴格落實生產責任,對違規生產銷售的“大噸小標”輕型貨車,應當積極進行整改或回收。對在用“大噸小標”輕型貨車符合中型貨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按照“安全標準不降、依規依標轉改、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由生產企業組織重新整備轉改,工業和信息化部按照《公告》確認轉改車型型號;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變更車輛類型及質量參數申請,車輛經安全技術檢驗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據重新審核確認的車輛型號參數辦理變更手續。優化城市配送貨車通行管理,鼓勵城市根據配送需求適當放寬限行噸位,避免簡單按照車輛號牌類型劃分通行權。試點推進城市配送貨車標準化車型,鼓勵有條件的城市對標準化車型配送貨車給予通行便利。
本通知自2021年 月 日起實施。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2021年 月 日
輕型貨車、小微型載客汽車安全技術規范
一、術語定義
(一)輕型貨車,指車長小于6000mm且總質量小于4500kg,在設計和制造上主要用于載運貨物的汽車,但不包括微型載貨汽車和三輪汽車。
(二)面包車,指平頭或短頭車身結構,單層地板,發動機中置(指發動機缸體整體位于汽車前后軸之間的布置形式,發動機的進氣管等部件可能位于前軸之上。例如:發動機缸體主體位于車輛前后軸之間,僅部分其他部件位于前軸上方的情形),寬高比(指整車車寬與車高的比值)小于或等于0.9,乘坐人數小于或等于9人,安裝座椅的載客汽車。
(三)小微型普通客車,指車長小于6000mm?且乘坐人數小于或等于9人,單層地板,一廂或兩廂式結構,安裝座椅的載客汽車。本文件中的小微型普通客車特指車高大于或等于18?50mm?的小微型普通客車,不包括轎車、面包車、運動型乘用車、越野客車。
(四)客廂式運輸車,指封閉式貨車。即采用整體式車身,載貨部位的結構為封閉廂體且與駕駛室聯成一體,車身結構為一廂式或兩廂式的載貨汽車。
(五)拖拽式輕型清障車,指車長小于6000mm?且總質量小于4500kg,具備托臂機構,能通過托臂機構托起被拖車輛一端進行牽引行駛,車輛結構上不具備載貨空間的清障車。
(六)平板式輕型清障車,指車長小于6000mm?且總質量小于4500kg,具備可移動平板、牽引絞盤等機構的清障車。
二、輕型貨車相關技術要求
(一)總質量超過3500kg?的倉柵式輕型貨車(包括養蜂車、畜禽運輸車等倉柵結構的運輸類車輛)貨廂應采用多層倉柵式結構(貨廂底板至倉柵頂部最大距離小于1500mm除外);層板(指貫穿整體貨廂且與車輛貨廂底板平行,物理上將貨廂分成一個或多個空間的平面)布置應均勻、合理、不可拆卸。
(二)具有自卸功能的欄板式輕型貨車(包含垃圾車、隨車起重運輸車等運輸類產品。其中垃圾車主要是指與自卸車功能結構相似的專用貨車產品,不包含壓縮式、擺臂式、自裝卸式、車廂可卸式垃圾車)總質量應小于等于3500kg?,車輛總長度小于等于5000mm。
(三)不允許利用自卸車底盤改裝普通欄板、廂式、倉柵和平板式貨車。
(四)總質量超過3500kg?的輕型貨車(不包含客廂式運輸車)車輛結構配置技術要求:
1?.輪胎負荷不大于總質量的1.4?倍。輪胎名義斷面寬度不超過7.00in?(英制)或者不超過195mm?(公制);
2?.發動機(柴油)排量:不大于2.5L?(不包括冷藏車);
3?.貨廂內部寬度不大于2100mm?。
(五)輕型貨車(?不含新能源汽車)載質量利用系數應滿足以下要求:
表輕型貨車載質量系數限值要求
總質量 M(kg)
M≤3500
3500 <M<4500
整備質量 m(kg)
m﹥1100
?
載質量利用系數——欄板式貨車
≥0.65
≥0.75
自卸貨車
≥0.55
-
倉柵式貨車
≥0.55
≥0.65
廂式貨車
≥0.50
≥0.60
冷藏車
≥0.30
≥0.40
越野欄板式、倉柵式貨車
-
≥0.40
越野廂式貨車
-
≥0.30
?
說明:
1.本表中總質量、整備質量不包含液壓尾板質量;駕駛室乘員質量按65kg/人計算。
2.?隨車起重運輸車、平板貨車、車廂可卸式汽車按欄板式貨車要求執行。
3.?對于裝有頂蓋的自卸汽車的頂蓋質量,應計入整備質量;對于隨車起重
運輸車的起重裝置質量,應計入整備質量,不應計入載質量。
4.?廂式貨車不包含客廂式運輸車及危險品運輸車;欄板式貨車不包含多用
途貨車;倉柵式貨車包括養蜂車、畜禽、雛禽運輸車等倉柵結構的運輸類
汽車。
三、清障車相關技術要求
(一)清障車不允許使用雙層結構、廂式結構。
(二)拖拽式輕型清障車的托牽質量應大于等于1000kg?;平板式輕型清障車的額定載質量(最大托舉質量)應大于等于1500kg。
四、面包車、小微型普通客車相關技術要求
(一)車輛駕駛員之后的座椅布置不應為單排單人座椅(車門位置處不具備設置單排雙人座椅或兩個并排的單人座椅時除外)。
(二)設有二排、三排及以上座椅的車輛長度應小于等于5500mm?。
(三)單人座椅的座墊寬應大于或等于400mm?且小于或等于700mm。長條座椅的座墊寬應大于或等于800mm且小于1600mm,按每400mm核定1人,具體為:座墊寬大于或等于800mm且小于1200mm時核定2人,大于或等于1200mm(且小于1600mm)時核定3人。對既可分離、又可組合的同排座椅,根據產品使用說明書的標注,選擇一種座椅狀態進行測量。
(四)車輛的最后一排座椅不應設置為單個的單人座椅,設置為兩個或三個單人座椅時應沿車輛縱向中心平面對稱分布;若最后一排座椅設置為在橫向上未貫穿乘客區內部空間的長條座椅,則座椅最右側與乘客區右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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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全國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計劃》和《道路運輸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實施方案》要求,進一步提高輕型貨車、小微型載客汽車安全技術性能,切實加強車輛生產和登記管理,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一司、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組織編制了《關于進一步加強輕型貨車、小微型載客汽車生產和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公眾可在2021年9月4日前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關于進一步加強輕型貨車、小微型載客汽車生產
和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近年來,輕型貨車、小微型載客汽車引發的道路交通事故多發,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造成重大損失。從事故調查情況分析,輕型貨車“大噸小標”、小微型載客汽車違法載人載貨等是重要原因之一。為貫徹落實《全國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計劃》和《道路運輸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實施方案》要求,進一步提高輕型貨車、小微型載客汽車安全技術性能,切實加強車輛生產和登記管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輕型貨車、小微型載客汽車安全技術要求
為從產品源頭有效消除輕型貨車“大噸小標”、超載運輸隱患,減少小微型載客汽車非法改裝空間,自本通知實施起,申報《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的輕型貨車產品,增加貨廂材質、厚度、重量等參數信息;小微型載客汽車產品,增加座椅布置、固定方式等參數信息。新申報產品及已列入《公告》的在產產品,除需符合國家有關政策和強制性標準要求外,還需滿足本通知附件《輕型貨車、小微型載客汽車安全技術規范》(以下簡稱《技術規范》)關于車輛結構、參數配置方面的要求。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新產品,工業和信息化部將不予公告;除輕型貨車發動機排量要求外,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在產產品,生產企業應立即停止生產,相關機構應立即停止接收相關產品合格證信息。對已列入《公告》的排量大于2.5升但符合《技術規范》其他要求的輕型貨車在產產品,給予生產過渡期至2022年3月31日,過渡期滿后,生產企業應立即停止生產,相關機構應立即停止接收相關產品合格證信息。對本通知實施前已生產并已上傳合格證、但不符合《技術規范》的庫存產品,生產企業可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庫存延期銷售申請,并隨附庫存清單以及生產企業關于該型產品無“大噸小標”等違規情況、自愿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書面材料,經履行核實、公示等相關程序,可給予一定延期銷售期限。根據道路運輸安全專項整治行動進展的具體情況,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將適時修訂完善《技術規范》。
二、落實生產企業產品安全質量、生產一致性主體責任
生產企業應嚴格遵循市場規則,合法守信進行生產經營,健全相關管理制度,提高風險防控意識,切實擔負起產品安全質量、生產一致性主體責任,加強對車輛產品出廠前檢驗,確保批產產品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和有關規定要求,確保批產產品與公告型式批準車型規格參數一致。采用委改方式生產的貨車整車生產企業承擔委改產品安全質量、生產一致性完全責任,要制定辦法對委改企業加強管理,對委托改裝車輛產品實施質量控制和生產一致性管理,保證委改產品參數與許可參數一致。生產企業應加強對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管理,在機動車制造完畢且檢驗合格后實時填報、傳送合格證電子信息,合格證載明的信息應當與《公告》產品技術參數以及產品實際技術參數一致,不得銷售尚未傳送合格證電子信息的機動車。嚴禁為同一機動車配發不同《公告》型號的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嚴禁對檢驗不合格、不符合生產一致性要求的車輛出具整車出廠合格證明。對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已公告產品,生產企業應組織進行設計整改。經整改,確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可恢復其產品生產及合格證傳送;無法滿足要求的,生產企業應主動注銷相關產品公告。
三、嚴把車輛產品檢驗機構產品檢測關
承擔《公告》車輛產品檢測工作的車輛檢驗機構,要嚴把產品檢測關。在對申報《公告》的樣車進行檢驗時,要嚴格按照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進行,不得減少檢驗項目,不得降低檢驗標準,要嚴格執行檢驗樣品保留3個月的樣品追溯制度。對貨車產品,空載檢測要認真檢測產品整備質量,保存檢驗過程視頻,保證在車輛隨車工具齊全,備胎、水箱、油箱按規定加裝、加注的條件下進行測量,要重點核驗車輛發動機、輪胎、車橋、鋼板彈簧等配置與申報車型總質量是否匹配;涉及滿載檢測的,要在檢測報告中說明載荷加裝方式方法,并附載荷加裝照片,保存相關視頻;采用大型砝碼等模擬載荷進行滿載檢測的,應評價車廂(車斗)強度與車輛申報承載能力是否匹配。當發現車型配置與總質量不匹配、不合理,或存在生產企業制作使用“值班車廂(車斗)”送檢的車型,檢驗機構應及時停止檢驗并向主管部門報告。對小微型載客汽車,靜態檢驗要重點查驗車輛座椅布置及車廂后部空間是否符合本通知規定。對不按上述要求進行產品檢驗、造成嚴重檢測質量事故的檢驗機構,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停止采信其檢驗報告,并向社會公告。
四、強化車輛產品生產一致性監管
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車輛生產企業的生產一致性監管,督促車輛生產企業提高輕型貨車、小微型載客汽車等產品安全技術水平。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會同地方主管部門重點圍繞輕型貨車、小微型載客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以問題為導向,以重點檢查與“雙隨機”相結合的方式,開展生產一致性監督檢查。公安交通管理、工業和信息化部門進一步完善信息交換和聯動機制,進一步完善車輛合格證信息比對制度,對在車輛注冊登記環節發現的“大噸小標’等違規問題做到及時發現、快速預警、聯合處置,對確認存在嚴重違規情形的生產企業及產品,由工業和信息化部門依法依規從嚴從重處理,暫停或者撤銷不符合要求的產品《公告》,并將處理結果通報公安交管部門,公安交管部門不予辦理注冊登記。本《通知》發布實施后,如生產企業仍有主觀故意生產銷售“大噸小標”產品、“一車雙證”等違規行為的,一經確認,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將依法依規從嚴從重處理,并責令企業收回違規產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企業負責人刑事責任。
五、嚴格輕型貨車、小微型載客汽車登記管理
六、推進在用“大噸小標”輕型貨車治理
生產企業要嚴格落實生產責任,對違規生產銷售的“大噸小標”輕型貨車,應當積極進行整改或回收。對在用“大噸小標”輕型貨車符合中型貨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按照“安全標準不降、依規依標轉改、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由生產企業組織重新整備轉改,工業和信息化部按照《公告》確認轉改車型型號;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變更車輛類型及質量參數申請,車輛經安全技術檢驗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據重新審核確認的車輛型號參數辦理變更手續。優化城市配送貨車通行管理,鼓勵城市根據配送需求適當放寬限行噸位,避免簡單按照車輛號牌類型劃分通行權。試點推進城市配送貨車標準化車型,鼓勵有條件的城市對標準化車型配送貨車給予通行便利。
本通知自2021年 月 日起實施。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2021年 月 日
輕型貨車、小微型載客汽車安全技術規范
一、術語定義
(一)輕型貨車,指車長小于6000mm且總質量小于4500kg,在設計和制造上主要用于載運貨物的汽車,但不包括微型載貨汽車和三輪汽車。
(二)面包車,指平頭或短頭車身結構,單層地板,發動機中置(指發動機缸體整體位于汽車前后軸之間的布置形式,發動機的進氣管等部件可能位于前軸之上。例如:發動機缸體主體位于車輛前后軸之間,僅部分其他部件位于前軸上方的情形),寬高比(指整車車寬與車高的比值)小于或等于0.9,乘坐人數小于或等于9人,安裝座椅的載客汽車。
(三)小微型普通客車,指車長小于6000mm 且乘坐人數小于或等于9人,單層地板,一廂或兩廂式結構,安裝座椅的載客汽車。本文件中的小微型普通客車特指車高大于或等于18 50mm 的小微型普通客車,不包括轎車、面包車、運動型乘用車、越野客車。
(四)客廂式運輸車,指封閉式貨車。即采用整體式車身,載貨部位的結構為封閉廂體且與駕駛室聯成一體,車身結構為一廂式或兩廂式的載貨汽車。
(五)拖拽式輕型清障車,指車長小于6000mm 且總質量小于4500kg,具備托臂機構,能通過托臂機構托起被拖車輛一端進行牽引行駛,車輛結構上不具備載貨空間的清障車。
(六)平板式輕型清障車,指車長小于6000mm 且總質量小于4500kg,具備可移動平板、牽引絞盤等機構的清障車。
二、輕型貨車相關技術要求
(一)總質量超過3500kg 的倉柵式輕型貨車(包括養蜂車、畜禽運輸車等倉柵結構的運輸類車輛)貨廂應采用多層倉柵式結構(貨廂底板至倉柵頂部最大距離小于1500mm除外);層板(指貫穿整體貨廂且與車輛貨廂底板平行,物理上將貨廂分成一個或多個空間的平面)布置應均勻、合理、不可拆卸。
(二)具有自卸功能的欄板式輕型貨車(包含垃圾車、隨車起重運輸車等運輸類產品。其中垃圾車主要是指與自卸車功能結構相似的專用貨車產品,不包含壓縮式、擺臂式、自裝卸式、車廂可卸式垃圾車)總質量應小于等于3500kg ,車輛總長度小于等于5000mm。
(三)不允許利用自卸車底盤改裝普通欄板、廂式、倉柵和平板式貨車。
(四)總質量超過3500kg 的輕型貨車(不包含客廂式運輸車)車輛結構配置技術要求:
1 .輪胎負荷不大于總質量的1.4 倍。輪胎名義斷面寬度不超過7.00in (英制)或者不超過195mm (公制);
2 .發動機(柴油)排量:不大于2.5L (不包括冷藏車);
3 .貨廂內部寬度不大于2100mm 。
(五)輕型貨車( 不含新能源汽車)載質量利用系數應滿足以下要求:
表輕型貨車載質量系數限值要求
| 總質量 M(kg) | M≤3500 | 3500 <M<4500 |
|---|---|---|
| 整備質量 m(kg) | m﹥1100 | |
| 載質量利用系數——欄板式貨車 | ≥0.65 | ≥0.75 |
| 自卸貨車 | ≥0.55 | - |
| 倉柵式貨車 | ≥0.55 | ≥0.65 |
| 廂式貨車 | ≥0.50 | ≥0.60 |
| 冷藏車 | ≥0.30 | ≥0.40 |
| 越野欄板式、倉柵式貨車 | - | ≥0.40 |
| 越野廂式貨車 | - | ≥0.30 |
說明:
1.本表中總質量、整備質量不包含液壓尾板質量;駕駛室乘員質量按65kg/人計算。
2. 隨車起重運輸車、平板貨車、車廂可卸式汽車按欄板式貨車要求執行。
3. 對于裝有頂蓋的自卸汽車的頂蓋質量,應計入整備質量;對于隨車起重
運輸車的起重裝置質量,應計入整備質量,不應計入載質量。
4. 廂式貨車不包含客廂式運輸車及危險品運輸車;欄板式貨車不包含多用
途貨車;倉柵式貨車包括養蜂車、畜禽、雛禽運輸車等倉柵結構的運輸類
汽車。
三、清障車相關技術要求
(一)清障車不允許使用雙層結構、廂式結構。
(二)拖拽式輕型清障車的托牽質量應大于等于1000kg ;平板式輕型清障車的額定載質量(最大托舉質量)應大于等于1500kg。
四、面包車、小微型普通客車相關技術要求
(一)車輛駕駛員之后的座椅布置不應為單排單人座椅(車門位置處不具備設置單排雙人座椅或兩個并排的單人座椅時除外)。
(二)設有二排、三排及以上座椅的車輛長度應小于等于5500mm 。
(三)單人座椅的座墊寬應大于或等于400mm 且小于或等于700mm。長條座椅的座墊寬應大于或等于800mm且小于1600mm,按每400mm核定1人,具體為:座墊寬大于或等于800mm且小于1200mm時核定2人,大于或等于1200mm(且小于1600mm)時核定3人。對既可分離、又可組合的同排座椅,根據產品使用說明書的標注,選擇一種座椅狀態進行測量。
(四)車輛的最后一排座椅不應設置為單個的單人座椅,設置為兩個或三個單人座椅時應沿車輛縱向中心平面對稱分布;若最后一排座椅設置為在橫向上未貫穿乘客區內部空間的長條座椅,則座椅最右側與乘客區右側面(沿車輛前進方向)的橫向距離,對面包車及車輛寬度小于或等于1680mm 的小微型普通客車應小于或等于450mm,對車輛寬度大于1680mm的小微型普通客車應小于或等于550mm。
(五)車輛的最后一排座椅若設置為可折疊/ 翻轉座椅,應采用座椅靠背折疊放置到座墊上后整體向前(或向后)翻轉的形式;但若按倒數第二排座椅測量時行李區的縱向長度仍小于或等于車長的 30%,最后一排座椅的固定型式不受限制,如可采用座椅靠背折疊放置到座墊上后分別向左、右收起等形式。倒數第二排座椅的縱向位置若可調節,測量行李區的縱向長度時,將倒數第二排座椅調節到可調節范圍的中間位置。
(六)車輛僅設置兩排座椅時,第二排座椅的座椅骨架應不能被翻轉,但座椅靠背可以折疊放置到座椅骨架(或座墊)上。
(七)車輛設置有三排及三排以上座椅時,除最后一排座椅外,其他排座椅的座椅骨架應不能被翻轉(為方便其他乘客上下車而特別設計的結構除外),但座椅靠背可以折疊放置到座椅骨架(或座墊)上。
(八)車輛設置的第二排及第三排座椅,如其縱向位置可以調節,則第二排座椅的調節范圍應小于或等于600mm ;第三排及第三排以后的座椅調節范圍應小于或等于 400mm。
(九)車高大于或等于18 50mm 的小微型普通客車,第二排及第二排以后的座椅,座間距應小于或等于1300mm。測量第二排座椅的座間距時,第一排座椅的縱向位置若可調節,將第一排座椅調節到可調節范圍的中間位置。
(十)車輛行李區(車輛車廂內若設有儲物柜,應計入行李區范圍測量)縱向長度應小于等于總車長的30% ,其中總長度大于等于5000mm的車輛行李區縱向長度應小于等于1500mm;行李區的縱向長度測量要求:
1 .最后一排座椅的縱向位置不可以調節的,座椅應處于正常使用位置;最后一排座椅的縱向位置可以調節的,應將座椅調節到可調節范圍的中間位置(若此時與倒數第二排的座間距不足600mm ,則應調節到座間距為600mm 的位置),座椅靠背處于正常使用位置;倒數第二排座椅的縱向位置若可調節,應將倒數第二排座椅調節到可調節范圍的中間位置進行測量。
2 .在三個位置(車輛縱向中心平面與行李區地板的交線,以及車輛縱向中心平面向左、向右各平移25% 的行李區橫向寬度后的兩個平面與行李區地板的交線),分別測量最后一排座椅的座墊最后方(或座椅靠背最下方的最后端,取兩者中較后的位置)與行李區最后方(應考慮后門關閉的狀態,但不考慮后門內側的儲物盒等局部突出物)的縱向距離。
3 .取三個縱向距離的算數平均值作為行李區的縱向長度(若因座椅布置的原因,車輛縱向中心平面處或其右側平移25% 行李區橫向寬度的縱向平面處無法測得數值,則取其余兩個位置測得的數值的算數平均值),確認是否小于或等于車長的30% 。
(十一)乘客座椅汽車安全帶的固定點應合理,正常使用時,肩帶應能自然搭落在乘客肩部,不應導致安全帶卷帶跨越其他乘客的上下車通道、影響其他乘客的上下車。乘客的上下車通道不包括停車時需臨時移動、折疊座椅以便其他乘客上下車的情形。
(十二)面包車應滿足《關于加強小微型面包車、摩托車生產和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聯產業〔2014 〕453號)相關要求。
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一司
2021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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